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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抗字第 23 號

日期 43 年 03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款所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係為訴訟上之便宜而設之規定,祇須情事確屬變更,即有其適用。故其情事之變更,係發生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在非所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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