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230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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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2305 號
判例要旨
養子與養親之關係以有收養關係為前提,在收養關係未經兩願或判決終止以前,對於養子之權利義務,當然應由養父母行使並負擔,而無其本生父母置喙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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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養親之關係以有收養關係為前提,在收養關係未經兩願或判決終止以前,對於養子之權利義務,當然應由養父母行使並負擔,而無其本生父母置喙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