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確定判決,依據事實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該判決之內容亳無涉及刑事判決已判處上訴人侵占罪刑之事,即確定判決並非依據刑事判決而認定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純屬民事法院自行調查證據審判之結果,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適用。
63 年台上字第 231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9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70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