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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2365 號

日期 52 年 08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發票人所發遠期支票,如執票人按照票載日期或於票載日期以後為付款之提示者,則票載日期當然為發票日,不得於票據以外,以當事人所證明之實際發票日期為發票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2365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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