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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2387 號

日期 57 年 09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至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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