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2434 號
判例要旨
董事 (合作社之理事相當於民法及公司法之董事) 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民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合作社法既未認合作社有特殊理由,不許理事有對外代表之權,則理事之代表權仍應解為與其他法人相同,不受任何之限制,且理事代表合作社簽名,以載明為合作社代表之旨而簽名為已足,加蓋合作社之圖記並非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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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合作社之理事相當於民法及公司法之董事) 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民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合作社法既未認合作社有特殊理由,不許理事有對外代表之權,則理事之代表權仍應解為與其他法人相同,不受任何之限制,且理事代表合作社簽名,以載明為合作社代表之旨而簽名為已足,加蓋合作社之圖記並非其要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