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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24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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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473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合夥人於退夥後所有新欠債務固不負責,若退夥以前之合夥債務,縱其他之合夥人已為債務之承擔 (在合夥人間之內部關係當然有效) ,然非通知債權人得其同意,仍不發生債務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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