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抗字第 24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抗字第 248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必其成立在原確定判決之前,未經審核捨棄,而又可受利益之裁判者,乃為合於再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