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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2481 號

日期 31 年 1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明定。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者,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1 年上字第 248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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