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5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2512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債務人於審判上所為之承認 (自認) ,一經對於債權人表示之後,即生拘束之效力,不得隨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