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539 號
判例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當事人如在第三審提出新事實及證據,法院固不得予以斟酌,但其提出之新證物,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情形相合,即非不能據為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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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當事人如在第三審提出新事實及證據,法院固不得予以斟酌,但其提出之新證物,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情形相合,即非不能據為再審理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