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254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房屋時,已知該屋有一部分在必須拆除之列,乃不向市政府預為查詢明確,難謂無重大過失,而兩造所訂買賣契約,又未有出賣人保證該房屋絕無拆除危險之記載,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上訴人自不負擔保責任,即無賠償義務可言。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房屋時,已知該屋有一部分在必須拆除之列,乃不向市政府預為查詢明確,難謂無重大過失,而兩造所訂買賣契約,又未有出賣人保證該房屋絕無拆除危險之記載,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上訴人自不負擔保責任,即無賠償義務可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