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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上字第 25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257 號

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船舶之出租人選任之船員,於船舶出租後,受承租人之僱用而為船員者,如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承租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出租人既已失其僱用人之資格,即不得本於其最初之選任,使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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