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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258 號

日期 40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所有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請求回復之時起,已滿十五年尚未請求者,不問占有人之取得時效已否完成,而因消滅時效之完成即不得為回復之請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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