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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593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雖主張伊為被上訴人某甲之妻,某甲於民國二十九年舊曆七月二十八日又與被上訴人某乙結婚,未舉行公開儀式,請求確認其婚姻無效,然查上訴人在原審及第一審言詞辯論時,皆謂某甲係討某乙為妾,被上訴人亦稱乙為甲之妾,始終未謂其兩人間有婚姻關係,上訴人又未證明被上訴人在起訴前曾主張其有婚姻關係,是被上訴人間之無婚姻關係,在兩造間非不明確,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婚姻無效,實無從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