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59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596 號
判例要旨
合夥契約係以各合夥員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合夥員中之一人,於其他合夥員退夥後,仍繼續營業時,其與第三人原訂之租賃契約,如定有期限尚未屆滿,自應繼續存在,租主不得無故聲明終止契約。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合夥契約係以各合夥員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合夥員中之一人,於其他合夥員退夥後,仍繼續營業時,其與第三人原訂之租賃契約,如定有期限尚未屆滿,自應繼續存在,租主不得無故聲明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