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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年台上字第 259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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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2597 號

日期 69 年 08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夫妻判決離婚後之子女,原則上固應歸由其父監護,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但書規定,法院亦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所謂監護,除生活扶養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法院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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