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26 號
判例要旨
妻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固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惟所受虐待,必須客觀的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始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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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固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惟所受虐待,必須客觀的已達於不堪繼續為共同生活之程度,始屬相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