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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抗字第 26 號

日期 66 年 01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本院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係謂執行法院不得依停止執行之裁定將已為之執行處分撤銷,並非謂已為之執行處分縱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在停止執行中,亦不得將其撤銷,此觀該判例要旨,不難明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6 年台抗字第 2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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