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年上字第 26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600 號
判例要旨
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私法上之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法院之判決,除關於訴訟費用者外,不得對於參加人為之。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私法上之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法院之判決,除關於訴訟費用者外,不得對於參加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