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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年上字第 26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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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600 號

日期 3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私法上之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法院之判決,除關於訴訟費用者外,不得對於參加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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