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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2632 號

日期 55 年 10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應支付者係家庭生活費,而非扶養費,其應支付又係由於約定而非依法為之,則上訴人有無謀生能力,即可置諸不問,殊無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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