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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2647 號

日期 67 年 08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係就物上回復請求權而言,與登記請求權無涉。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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