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渝抗字第 266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用,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本案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由當事人對於該判決提起上訴時,即已繫屬於第三審法院,嗣後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向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用,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本案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由當事人對於該判決提起上訴時,即已繫屬於第三審法院,嗣後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向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