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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渝抗字第 266 號

日期 30 年 05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用,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本案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由當事人對於該判決提起上訴時,即已繫屬於第三審法院,嗣後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向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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