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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2662 號

日期 63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須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始能取得居間報酬 (佣金) ,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自陳,被上訴人並非將生意介紹給上訴人,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之委託製造系爭貨品,並陳明本件並無佣金之約定,原審置被上訴人上開自陳之事實於不顧,認被上訴人係居間介紹,依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上訴人有給付居間報酬(佣金) 之義務,於法不無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3 年台上字第 2662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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