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4 年台上字第 2664 號日期 54 年 10 月 17 日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