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年上字第 267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678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