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267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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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678 號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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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