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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2680 號

日期 63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如依原物之數量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者,依其價值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仍不失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否則不顧慮經濟上之價值,一概按其應有部分核算之原物數量分配者,將顯失公平,惟依其價值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原物,如有害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者,應認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得以金錢補償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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