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 (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其支票即為無效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11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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