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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

日期 63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 (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其支票即為無效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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