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683 號
判例要旨
發票人應否擔保支票文義之支付,不以發票人在付款人處預先開設戶頭為準,苟已在支票簽名表示其為發票人,縱未在付款人處預為立戶,仍應擔保支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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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應否擔保支票文義之支付,不以發票人在付款人處預先開設戶頭為準,苟已在支票簽名表示其為發票人,縱未在付款人處預為立戶,仍應擔保支票之支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