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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抗字第 27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抗字第 278 號

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聲請假扣押時,受聲請之法院有管轄權者,不因以後定管轄之情事變更而失其管轄權,故聲請假扣押時,本案訴訟繫屬於第二審者,第二審法院雖於該訴訟脫離其繫屬後始為假扣押裁定,亦不得謂為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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