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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278 號

日期 41 年 03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所謂夫權,已為現行法所不採,故與有夫之婦通姦者,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固無所謂侵害他人之夫權。惟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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