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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28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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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280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商號與營業之讓與,凡讓受人所應償之債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應以讓與契約所訂定者為準。故讓與人之債權人欲於讓與契約外,無故加重讓受人之義務,實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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