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281 號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金錢債權,並不以民法上發生之債權為限,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如公務員之俸給請求權等,亦包括布內。議會議員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在法律上既無設有如公務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及公務員撫卹法第十六條 (舊) 不得扣押或讓與之規定,自非不得以之為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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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金錢債權,並不以民法上發生之債權為限,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如公務員之俸給請求權等,亦包括布內。議會議員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在法律上既無設有如公務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及公務員撫卹法第十六條 (舊) 不得扣押或讓與之規定,自非不得以之為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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