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台上字第 2817 號
判例要旨
系爭耕地,係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法定程序放領與上訴人者,被上訴人如果認為放領有誤,應依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正,被上訴人當時既未依法申請更正,事後不得任意主張放領錯誤。上訴人因政府之放領而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在未經政府撤銷放領或依其他法定程序,塗銷其所有權登記以前,原審竟確認系爭耕地為被上訴人所有,殊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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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耕地,係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法定程序放領與上訴人者,被上訴人如果認為放領有誤,應依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正,被上訴人當時既未依法申請更正,事後不得任意主張放領錯誤。上訴人因政府之放領而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在未經政府撤銷放領或依其他法定程序,塗銷其所有權登記以前,原審竟確認系爭耕地為被上訴人所有,殊有違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