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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283 號

日期 43 年 04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就訟爭土地取得不動產質權,既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臺灣光復前辦理登記完畢,顯非如某某縣政府於上述公文內所稱,並未辦理登記之情形可比。我國民法雖無不動產質權之規定,本件既發生於臺灣光復以前,按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應認其已取得之不動產質權,仍屬存在,從而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審核本件不動產質權認為有效,被上訴人在其質權設定存續期間,應有使用及受益之權利,自無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台上字第 28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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