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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2836 號

日期 31 年 12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承買上訴人之某處田三塊,縱於價金之支付應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亦須上訴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上訴人既未主張此項解除契約之要件業已具備,並曾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不得謂其買賣契約已失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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