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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284 號

日期 50 年 0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租賃非如消費借貸,係移轉物之所有權於相對人之契約,不過使承租人就其物而為使用收益。故出租人對其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與否,全非租賃之成立要件。至於耕地承領人於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亦僅構成由政府收回耕地沒入地價之原因,並非使當事人間之租約當然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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