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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抗字第 284 號

日期 50 年 11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不動產之拍賣,其性質與因訴訟結果而為交付標的物之執行迥異,如該項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占有,除該第三人係為債務人而占有,或於實施查封後始行占有,應受點交命令之拘束者外,即非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稱之債務人,執行法院尚難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定,強使騰交該物與買受人或債權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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