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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台上字第 28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6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17、771 頁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者,應包括其家屬在內,係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承租人應自任耕作」者而言,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上段所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則係指承受人本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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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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