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應自任耕作」者,應包括其家屬在內,係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承租人應自任耕作」者而言,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上段所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則係指承受人本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