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855 號
判例要旨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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