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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86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依其對於上訴人之子某乙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之坐落某處房屋及田二十畝,係上訴人故夫某甲之遺產,某甲於光緒二十九年即已亡故,是為上訴人所陳述之事實,依某甲繼承開始時之法律,上訴人對於其夫之遺產無繼承權,苟非別有取得權利之原因,上訴人對於該項田房自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上訴人雖提出民國十九年自己所立之文約,主張該項田房為其提留之膳產,無論該文約僅載明上訴人提留水田四十九畝山場一段為自己養老膳用,並未載明提留田畝之坐落,且此項田房縱已提留為上訴人之膳產,除有特別情事可認某乙將田房之所有權移轉於上訴人外,上訴人亦祇能使用收益以供膳用,其所有權仍屬之於某乙。上訴人既未主張某乙有將田房所有權移轉於上訴人之特別情事,則原審認定上訴人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