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28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第二期之收益金總額為新台幣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元,被上訴人衹受領分配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九十元之各事實,於原法院提出之準備書狀及迭次言詞辯論時,既均不爭執,徵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事實審法院自得不待證明,更不問得心證與否而認其事實為真正,從而原法院以此為判決基礎,不得指為違法,不容上訴人以未在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心證所得之根據,為不服原判決之理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第二期之收益金總額為新台幣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元,被上訴人衹受領分配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九十元之各事實,於原法院提出之準備書狀及迭次言詞辯論時,既均不爭執,徵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事實審法院自得不待證明,更不問得心證與否而認其事實為真正,從而原法院以此為判決基礎,不得指為違法,不容上訴人以未在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心證所得之根據,為不服原判決之理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