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288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不安之抗辯權,以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為要件。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一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該條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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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不安之抗辯權,以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為要件。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一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該條之抗辯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