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289 號
判例要旨
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尚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以前,因其無法定繼承人,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省習慣處理,其經親屬會議合法選任之戶長,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遺產,選定期間亦無限制,是本件繼承,既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自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應由被選定為戶長之被上訴人取得繼承權,無再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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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尚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以前,因其無法定繼承人,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省習慣處理,其經親屬會議合法選任之戶長,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遺產,選定期間亦無限制,是本件繼承,既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自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應由被選定為戶長之被上訴人取得繼承權,無再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