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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290 號

日期 42 年 03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依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除當事人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上訴人因清償原有給付烏銑十二公噸之舊債務,而對於被上訴人負擔給付黃金五台兩之新債務,當時雙方並未另有意思表示,其負擔給付黃金五台兩之新債務,復因以後法令禁止而不能履行,為原審合法確之事實,依上法條上訴人原有給付烏銑十二公噸之舊債既不因之消滅,被上訴人自非不得請求履行此項舊債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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