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
65 年台上字第 290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12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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