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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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53 條建立保險人當然代位權,於賠付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金額以已賠為上限,家屬或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除外。
Q · 保險公司賠了我之後會去找肇事者要錢嗎?
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一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得以保險公司名義向加害人追償,被保險人不需另為轉讓。但代位求償金額以已賠付金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仍歸被保險人。第二項保留家屬與受僱人例外(非故意者)的人倫關係保護線。
白話解讀
你被一個闖紅燈的人撞了,你的車險保險公司先賠了你修車費五十萬。然後呢?保險公司轉頭去找那個闖紅燈的人要這五十萬。這就是代位求償:保險公司賠了你之後,自動取得你對肇事者的求償權,拿著你的名義去追債。你不用做任何事,保險公司會自己來。但這裡有一條大部分人不知道的紅線:如果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是你的家人或你的員工,保險公司不能代位求償。為什麼?因為如果保險公司去告你老公或你的員工,這筆錢最終還是從你的家庭或你的事業裡出去,等於你買保險白買了。但如果你的家人或員工是「故意」搞破壞,這個保護就不適用了,保險公司可以照追不誤。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53 條為財產保險「保險人當然代位權」之法源,建立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當然取得被保險人對造成損失之第三人請求權,惟以已賠金額為上限,且第三人為家屬或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無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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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什麼?▾
財產保險的保險人於賠付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的請求權
Q2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嗎?▾
不用。屬於法定當然代位,賠付完成即取得,無需另為意思表示
Q3代位求償金額有上限嗎?▾
有。以保險公司實際賠付金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仍歸被保險人
Q4員工開公司車肇事保險公司能代位求償嗎?▾
原則不能。第二項規定受僱人除外,但故意致損者保險公司仍可代位
Q5人身保險也有代位求償嗎?▾
不。代位求償僅適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不適用此條
Q6代位求償時效從何時起算?▾
依原始請求權性質:侵權行為 2 年,契約 15 年,從被保險人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Q7私下和解放棄請求權,保險公司還能代位嗎?▾
不能。被保險人若消滅請求權,保險公司可主張損害向被保險人追回理賠金
Q8被保險人對加害人剩餘損害(超過保險理賠)能自己告嗎?▾
能。代位權以已賠金額為限,超過部分被保險人保有自己的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se_a | case_a_value | case_b | case_b_value |
|---|---|---|---|---|
| 請求權發生時點 | 保險法 53 條當然代位 | 保險人賠付完成即自動取得 | 民法 312 條第三人清償代位 | 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清償後取得 |
| 是否需意思表示 | 保險法 53 條 | 無須轉讓,法定當然取得 | 民法 312 條 | 清償時即生代位效果 |
| 金額上限 | 保險法 53 條 | 以已賠金額為上限 | 民法 312 條 | 以清償金額為上限 |
| 特殊豁免 | 保險法 53 條 | 家屬、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排除 | 民法 312 條 | 無人倫關係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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