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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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例如被保險人被人打傷),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例如侵權損害賠償)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保險金)後」,「⚠️⚠️代位」(法定債權移轉請求權)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損害填補/利得禁止原則
53保險代位
103 不適用人壽保險
130 不適用健康保險
135 不適用傷害保險
135-4準用103 不適用年金保險
🔵江朝國師、林勳發師:
立法論上,上開條文一律排除人身保險之保險代位可能性,並不妥適,應回歸「定額保險」與「損害保險」之分類
🥣實務、多數說:法定債權移轉
*
🥣多數實務:
被害人有保險不適用216-1 ,蓋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II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考量人性,例如被保險人妻子撞壞被保險人車子,保險人代位向被保險人妻子求償,有可能最後還是被保險人代妻子付錢(左手進右手出)
Exc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保險代位權係法定債權移轉。
wx68
2 years ago
雖放在總則,但在103、130、135、135-4排除定額保險適用保險代位的可能
wx68
2 years ago
損害填補(利得禁止)原則
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多數說)或損害保險(少數說)
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多數說)或定額保險(少數說)
jimi1976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定債權讓與同民310 , 民297類
推適用。
jimi1976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參 民法218-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