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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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53 條建立保險人當然代位權,於賠付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權,金額以已賠為上限,家屬或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除外。
Q · 保險公司賠了我之後會去找肇事者要錢嗎?
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一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得以保險公司名義向加害人追償,被保險人不需另為轉讓。但代位求償金額以已賠付金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仍歸被保險人。第二項保留家屬與受僱人例外(非故意者)的人倫關係保護線。
白話解讀
你被一個闖紅燈的人撞了,你的車險保險公司先賠了你修車費五十萬。然後呢?保險公司轉頭去找那個闖紅燈的人要這五十萬。這就是代位求償:保險公司賠了你之後,自動取得你對肇事者的求償權,拿著你的名義去追債。你不用做任何事,保險公司會自己來。但這裡有一條大部分人不知道的紅線:如果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是你的家人或你的員工,保險公司不能代位求償。為什麼?因為如果保險公司去告你老公或你的員工,這筆錢最終還是從你的家庭或你的事業裡出去,等於你買保險白買了。但如果你的家人或員工是「故意」搞破壞,這個保護就不適用了,保險公司可以照追不誤。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53 條為財產保險「保險人當然代位權」之法源,建立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當然取得被保險人對造成損失之第三人請求權,惟以已賠金額為上限,且第三人為家屬或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無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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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後保險公司賠我了,我還能另外跟肇事者要精神賠償嗎?▾
可以。保險公司代位的範圍只限於它已經賠給你的金額和項目。車險通常賠的是車輛維修費,不賠精神慰撫金。所以你可以另外對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兩者不衝突。但如果你的保單有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且已理賠你的體傷,保險公司理論上可以代位追討體傷部分。要分清楚每一筆理賠對應的損害項目,不要重複請求同一筆損害。
Q2員工開公司車出去撞到別人的車,保險公司可以跟我的員工追錢嗎?▾
原則上不行。第二項明確規定,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這是因為如果保險公司追員工,員工付不出來最後還是公司(被保險人)要處理,保險就失去意義。但有一個例外:員工如果是「故意」造成損失(例如蓄意破壞公司車),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家屬」的範圍依民法親屬編認定,不限同住。「受僱人」不限於正式員工,派遣工、臨時工只要有僱傭關係都算。
Q3我跟肇事者已經和解了才去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賠?▾
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你和解了就拒絕理賠,但它可能會扣減理賠金額。如果你在和解中拋棄了對肇事者的求償權,等於消滅了保險公司的代位權,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你造成它的損害,從理賠金中扣除相當於代位權價值的金額。最安全的順序是先向保險公司報案、等理賠確定後再處理與肇事者的和解。如果必須先和解,和解書中務必加上一條:「本和解不影響甲方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求償權。」
Q4保險法第 53 條是什麼?▾
財產保險的「保險人當然代位權」核心條文,保險公司賠付後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的請求權,是台灣保險代位制度的法源。
Q5什麼叫保險代位求償?▾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自動取代被保險人地位,以自己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追討已賠付的金額,被保險人無須另為意思表示。
Q6為什麼家屬和受僱人不能被代位求償?▾
因為錢追回後最終還是從被保險人家庭或事業流出,等於保險公司追的是被保險人自己,使保險功能落空,故第二項明文豁免。
Q7人身保險適用保險法 53 條代位求償嗎?▾
不適用。人身保險(壽險、健康險、傷害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本條僅限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另有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代位。
Q8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怎麼進行?▾
保險公司賠付後以自己名義向加害第三人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請求第三人賠償已賠金額。被保險人配合提供事故證據、加害人資料即可。
Q9被保險人需要配合保險公司做什麼?▾
提供加害第三人身分資料、事故證據(現場照片、目擊證人、鑑定報告);不在保險公司理賠完成前單方拋棄對第三人請求權。
Q10代位求償時效從何時起算?▾
依原始請求權性質計算:侵權行為 2 年(民法 197)、契約請求權 15 年(民法 125)。時效從被保險人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不是從保險公司理賠之日起算。
Q11收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通知該怎麼辦?▾
先確認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已賠付(要求提供理賠證明)、代位金額是否未超過已賠金額、自己是否屬於家屬或受僱人豁免、是否有對被保險人原本可主張的抗辯(如與有過失)可同樣向保險公司主張。
Q12保險法 53 vs 民法 312 法定代位差在哪?▾
保險法 53 是財產保險專屬的當然代位,賠付即自動取得;民法 312 是第三人有利害關係之清償代位,適用範圍較廣但金額上限為實際清償金額。前者有家屬受僱人豁免,後者沒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se_a | case_a_value | case_b | case_b_value |
|---|---|---|---|---|
| 請求權發生時點 | 保險法 53 條當然代位 | 保險人賠付完成即自動取得 | 民法 312 條第三人清償代位 | 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清償後取得 |
| 是否需意思表示 | 保險法 53 條 | 無須轉讓,法定當然取得 | 民法 312 條 | 清償時即生代位效果 |
| 金額上限 | 保險法 53 條 | 以已賠金額為上限 | 民法 312 條 | 以清償金額為上限 |
| 特殊豁免 | 保險法 53 條 | 家屬、受僱人非故意致損者排除 | 民法 312 條 | 無人倫關係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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