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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4 條(強制規定之效力及保險契約之解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2.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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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chih
17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需要區分兩種不同的強制規定: 絕對強制規定: * 這類規定完全不能更改,即使對被保險人有利也不行 * 因為這些規定涉及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 例如: * 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 故意造成的損害不理賠 * 禁止超額保險 * 死亡保險需要被保險人同意等 相對強制規定: * 這類規定是為了保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設立 * 原則上不能更改,但如果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更有利,則可以變更 * 這些規定是最低標準,目的是防止保險公司用定型化契約侵害投保人權益 * 例如:意外事故的通知期限至少要有五天 因此,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提到的「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實際上只適用於相對強制規定,而不是所有的強制規定。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Exc「⚠️⚠️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相對限制規定 II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葉啟洲師: 契約之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而不包括事實認定
yoyo110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不夠明確才能採用54條第二項
uu927087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解釋不夠明確才能採用54條第二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