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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94 號

日期 51 年 02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本件上訴人係將其發行之報紙,委託被上訴人代為分銷,分銷所得之價款按期繳納,此項基於委任關係所生之債,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有別,不能謂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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