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抗字第 295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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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抗字第 2957 號
判例要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生活必要費用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九十七條所明定。但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金,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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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生活必要費用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九十七條所明定。但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金,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